根据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),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的过渡期内,发生的特定“老项目”应税行为,可以按照5%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。适用简易计税的纳税人,不得抵扣进项税额。
一、不动产相关业务
- 出租老不动产: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,可以选择简易计税,按5%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。
- 销售老不动产: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(含自建)的不动产,可以选择简易计税,按5%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。
- 转让老土地使用权: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,可以选择简易计税,按5%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。
二、房地产开发企业老项目
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,销售或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(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项目),可以选择简易计税,按5%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。
三、不动产融资租赁
什么是不动产融资租赁?租赁公司按照承租人的要求,出资购买指定房产(如厂房、办公楼),然后租给承租人使用。租赁期内,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,租赁期满后可按约定价格取得房屋所有权。这是一种以“融物”为形式实现“融资”目的的金融服务。
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适用5%征收率,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:
- 合同签订时间:融资租赁合同在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;
- 资产取得时间: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融资租赁服务。
该优惠为选择适用,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(5%),也可以放弃优惠,适用一般计税方法(9%税率,并可抵扣进项税额)。
四、公路、桥、闸通行费
一般纳税人收取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一级公路、二级公路、桥、闸通行费,可以选择简易计税,按5%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