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》(财税〔2023〕年第 12 号),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主要内容如下:
政策要点
1. 减半征收
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 的部分,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。
- 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,可 叠加享受 本条优惠政策。
- 个体工商户 不区分征收方式(查账征收、核定征收),均可享受。
2. 预缴即可享受
- 个体工商户在 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,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。
- 年度汇算清缴时,按全年实际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,多退少补。
3. 多处经营所得合并计算
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,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,合并 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,重新计算减免税额,多退少补。
减免税额计算公式
减免税额 =(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 − 其他政策减免税额 × 不超过 200 万元部分 ÷ 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)× 50%
注:如果同时享受其他减免税政策(如残疾人员减免等),按比例分摊后叠加享受,避免重复优惠。
举例说明
案例:年应纳税所得额 150 万元
- 经营所得适用税率 35%,速算扣除数 65,500 元
- 全额应纳税额 = 150万 × 35% − 65,500 = 459,500 元
- 减免税额 = 459,500 × 50% = 229,750 元
- 实际应纳税额 = 459,500 − 229,750 = 229,750 元
- ✅ 实际税负约 15.3%(相当于减半)
案例:年应纳税所得额 300 万元
- 全额应纳税额 = 300万 × 35% − 65,500 = 984,500 元
- 200 万元以内部分的应纳税额 = 200万 × 35% − 65,500 = 634,500 元
- 减免税额 = 634,500 × 50% = 317,250 元
- 实际应纳税额 = 984,500 − 317,250 = 667,250 元
- ✅ 只有前 200 万享受减半,超出部分正常征税
⚠️ 政策执行期限
本政策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,请合理安排税务规划。
本政策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,请合理安排税务规划。